▌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辦休學、退學相關注意事項
一、學生辦理休學、退學之退費標準,
二、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,以學生本人(或受委託人)
三、115學年度第1學期休、
四、退費標準如下,或參照會計室網頁。
| 休、退學申請(登記領表)日期 | 退費標準 |
| 115年6月23日起至8月31日前 | 註冊基準日前申請者免繳學雜費;已繳費者全額退還。 |
| 115年9月1日至115年9月7日 | 學生應繳交三分之一學費(或學分學雜費);已繳之學費、雜費、 |
| 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 | 學生應繳交三分之一學雜費及學分學雜費;已繳之學雜費、 |
| 115年10月20日至115年11月30日 | 學生應繳交三分之二學雜費及學分學雜費;已繳之學雜費、 |
| 115年12月1日至116年1月4日 | 學生須繳交全額學雜費及學分學雜費,所繳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 |
| 116年1月4日 | 本學期休、退學申請截止日。 |
五、辦理休學或退學時,請備妥學生證;委託他人代辦者,
六、休學或退學申請核准後,至少須5個工作日(不含申請當日、
七、學生申請休學,每次核准一學期,累計休學期限以二學年為限。
八、學生完成休學離校程序後,
~請自行注意申請時程,以免影響權益~
如有疑義,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(07)615-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