▌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休學退學相關注意事項

一、本注意事項依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之附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」、本校「學則」之規定辦理。

二、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,其休學、退學時間依學生(或委託人)向學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正式申辦之申請表【領取日期】為計算基準,並於申請日起7日內(包括當日)完成離校手續。未於【繳回截止日】辦妥者應重新領取申請表,並依重新領表日期辦理退費。

三、休退學時間點之界定以本校行事曆為準,申辦112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自113年01月08日起至113年06月14日止,並於行事曆公告之上班日(不含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放假日)到校辦理。

四、退費、收費之標準及計算基準如下表列:

辦理時間

退費標準

備註

113年02月15日

免繳學雜費

113年02月15日

註冊基準日

113年02月16日~

113年02月19日

繳1/3學費

學費退還2/3,

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

113年02月20日~

113年04月01日

繳1/3學雜費

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均退還2/3

113年04月02日~

113年05月13日

繳2/3學雜費

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均退還1/3

113年05月14日~

113年06月14日

繳全額學雜費

所繳各費均不退還

113年06月14日

休學、退學截止日

113年6月15日起

禁止申辦112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

五、辦理休學、退學時,請攜帶①學生證、②若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,委託書可自行上網下載(www.stu.edu.tw→行政單位→教務處→教務表單)。另,因辦理流程須經導師、系所主管等訪談,建議到校申辦前先電話洽詢所屬系所確認導師或代理人在校時間,以利作業之進行。

六、申請休學、退學通過至少需5個工作日(不含國定假日、週六日及申請當日)方得領取相關證明,休學者得領取「休學證明書」、退學者領取「修業證明書」。如需郵寄,請於申辦時準備信封並貼妥44元郵票。

七、學生因故申請休學,一次核准一學期,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。次學期應復學者,本組於學期末以掛號方式將復學通知單郵寄通訊地址。休學期間有地址或電話更改者,請申請學生基本資料變更,否則休學期滿後,通知復學不到而逾期未註冊者,將以退學處置。

八、完成休學離校程序者,若因故符合本校「學則」相關勒令退學之規定者,休學自動失效,以勒令退學為主。

~請自行注意申請時程,以免影響權益~

如有疑義,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(07)6158000教務處註冊課務組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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