▌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休學、退學相關注意事項
- 本注意事項依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之附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」、本校「學則」之規定辦理。
-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,其休學、退學時間依學生(或委託人)向學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正式申辦之申請表【領取日期】為計算基準,並於申請日起7日內(包括當日)完成離校手續。未於【繳回截止日】辦妥者應重新領取申請表,並依重新領表日期辦理退費。
- 休退學時間點之界定以本校行事曆為準,申辦113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自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,並於行事曆公告之上班日(不含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放假日)到校辦理。
- 退費、收費之標準及計算基準如下表列:
辦理時間 | 退費標準 | 備註 |
114年02月10日前 | 【舊生】免繳學雜費 【新生(含轉學生)】 一、符合本校學則第6條第一項規定者,免繳學雜費。 二、符合本校學則第6條第二項規定者,應於註冊基準日(不含)後以書面向教務處申請。 | |
114年02月10日 | 註冊基準日 | |
114年02月11日~ 114年02月17日 | 繳1/3學費 | 學費退還2/3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|
114年02月18日~ 114年03月31日 | 繳1/3學雜費 |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均退還2/3 |
114年04月01日~ 114年05月12日 | 繳2/3學雜費 |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均退還1/3 |
114年05月13日~ 114年06月13日 | 繳全額學雜費 |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|
114年06月13日 | 休學、退學截止日 | 114年06月13日起 停止申辦113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 |
- 辦理休學、退學時,請攜帶①學生證、②若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,委託書可自行上網下載(www.stu.edu.tw→行政單位→教務處→教務表單)。另,因辦理流程須經導師、系所主管等訪談,建議到校申辦前先電話洽詢所屬系所確認導師或代理人在校時間,以利作業之進行。
- 申請休學、退學通過至少需5個工作日(不含國定假日、週六日及申請當日)方得領取相關證明,休學者得領取「休學證明書」、退學者領取「修業證明書」。如需郵寄,請於申辦時準備信封並貼妥44元郵票。
-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,一次核准一學期,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。次學期應復學者,本組於學期末以掛號方式將復學通知單郵寄通訊地址。休學期間有地址或電話更改者,請申請學生基本資料變更,否則休學期滿後,通知復學不到而逾期未註冊者,將以退學處置。
- 完成休學離校程序者,若因故符合本校「學則」相關勒令退學之規定者,休學自動失效,以勒令退學為主。
~請自行注意申請時程,以免影響權益~
如有疑義,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(07)6158000教務處註冊課務組:
- 分機2016何小姐:視傳系、動遊系、電競系、設創所、企管系
- 分機2009王小姐:金融系、會展系、流通系、休運系、行銷系、會展碩士學程、性學所
- 分機2010林小姐:資工系、電通系、兒家系、社工系、室設系、建室所、產設系、表藝系
- 分機2012蔡小姐:資管系、藝管系、休觀系、餐旅系、經管所、應外系、流設系、美髮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