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修課如欲高於或低於規定的學分數,應依本校「學生選課準則」辦理超修或減修學分。
超修或減修學分由導師、系所主管上線簽核enlightened操作說明
一、申請資格
(一)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經申請核可者,得超修至多 3 學分。
    1. 四技、二專及二技學生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須達 70 分;碩、博士學生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須達 80 分或成績達該系該年級前 50%、無棄選紀錄及無成績不及格科目。
    2. 前一學期成績有一科目不及格、無棄選紀錄,且平均成績達 85 分以上或成績達該系該年級前 20%。
(二)修讀輔系、雙主修、預研生或因特殊情況者,簽請系所主管及教務長核可者,得不受超修至多學分之規定,以總修習上限 33 學分為原則。
(三)因特殊情況,得簽請導師、系所主管核准降低至少修習學分之規定,但減修學分後至少應修習一科目。
二、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日期:114 年 2 月 1 日上午 10:00 起至 114 年 3 月 4 日上午 09:00 止
三、線上申請及簽核
  • (學生)路徑:校務資訊系統→教務系統→輸入程式→(申請與反應)超減修學分申請
  • (導師)路徑:校務資訊系統→教務系統→輸入程式→(選課超減修學分審核)導師審核超減修申請
  • (系主任)路徑:校務資訊系統→教務系統→輸入程式→(選課超減修學分審核)系主任審核超減修申請
四、申請流程

五、各學制每學期可修習學分規定
  • 四技:一年級至三年級 12~27、四年級 6~27 學分
  • 二專:一年級 10~27 學分、二年級 6~27 學分
  • 二技:一年級 10~27 學分、二年級 6~27 學分
  • 碩博:一年級 6~13 學分、二年級至少修習一科目
  • 延修:至少應修習一科目、至多 27 學分
六、注意事項
  1. 申請減修學分者,請仔細核算畢業學分是否足夠,避免缺漏學分無法如期畢業。
  2. 修課學分不符規定且未辦理超減修學分者,視同未完成選課,將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處理。​​​​​
  3. 如有相關疑問,可洽註冊課務組分機2007、2009、2010、2012、2014、2016或將問題e-mail至course@stu.edu.tw。
▌超修/減修學分